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钻龙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钻龙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0期《商标公告》第36721979号“澳美龙AMLM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澳美龙AMLM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非包装用塑料膜;电控透光塑料薄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4084号“龙牌及图”、第16794089号“龙”、第19872944号“龙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矿棉(绝缘体);绝缘耐火材料;填缝材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上差别较大,因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721979号“澳美龙AMLM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