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242781号“MYN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MYNI 31242781

阅读:55096 2020-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日东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永康市创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圣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日东制药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永康市创荣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1242781号“MYN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日东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永康市创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圣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日东制药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永康市创荣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1242781号“MYN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YNI”指定使用在第30类“软糖(糖果);奶片(糖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554112号、第23554113号“MY NI”、第23308739号、第23308740号“MYNI”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加工过的鱼籽”、第30类“蜂蜜;蜂胶;蜂王浆;燕麦食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工艺等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242781号“MYN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1242781号“MYN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MYNI 3124278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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