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宿迁市金吉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68816号“吉食已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使用中,使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具有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572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吉食已到”,易使消费者识别为日常用语,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餐馆等指定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