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酒之源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酒之源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3542966号“酒魂酒之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酒魂酒之源”指定使用于第33类“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直接表示了其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质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用作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但经审查,“酒魂酒之源”非固定的词汇搭配,用在指定商品上未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质等特点,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542966号“酒魂酒之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