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政林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龙泉市任居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对第45312083号“暮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381488号“慕歌 MUR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785702号“慕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796105号“慕歌 MUR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档案;
2、相关在先行政裁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在第20类家具、塑料包装容器等十项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同年12月14日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或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三枚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暮歌”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汉字“慕歌”相比较,其呼叫相同,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与上述三枚引证商标相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竹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枕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家具等四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家具等四项商品以外的塑料包装容器等其余六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塑料包装容器等六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家具;竹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枕头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