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晓
委托代理人:成都希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蒙顶后山绿茶庄园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3311186A号“蒙顶后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555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1日至2022年02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茶”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冰茶;2.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进行质证,且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茶”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茶”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二、被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图片;
三、包装订单合同、“蒙顶后山”庄园及茶品认购服务协议书;
四、商标节参展通知、参展名录及相关报道。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的证据材料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此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9月29日由名山县茶业协会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 2015年5月28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5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四川蒙顶后山绿茶庄园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2022年3月1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中,证据三显示四川顺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西南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于指定期间内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认购“蒙顶后山”庄园及茶品的服务协议书,被申请人对庄园进行管理生产,将产出茶叶用印有“蒙顶后山”商标的礼品包装盒(袋)分装后,送至庄园业主或指定的收件人。上述协议有增值税发票在案予以佐证其协议已实际履行。上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相关报道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茶”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