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蒋华东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弘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搜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293162号“七彩SEVENCOLOUR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820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06月28日至2022年06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印刷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笔记本或绘图本;2.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3.图画;4.文具;5.印刷出版物;6.印刷品;7.影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包装纸;2.书籍装订材料;3.书写工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淘宝网页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具体如下:
1、复审商标品牌独占许可授权书;
2、被授权使用人开设“七彩”天猫旗舰店及复审商标在天猫旗舰店信息展示时使用情况;
3、“七彩”天猫旗舰店复审商标使用商品的销售情况;
4、“七彩”商标在相关印刷商品详细展示过程中使用情况。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虎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品”等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8月6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18年8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影集;笔记本或绘图本;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图画;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文具”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品牌独占许可授权书、证据2、3天猫旗舰店上商品展示、销售信息,结合其余证据可以证明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印刷品”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印刷品”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影集;笔记本或绘图本;印刷出版物;图画;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文具”复审商品与“印刷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影集;笔记本或绘图本;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图画;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文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