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417871号“苏克贝尔SUK BEL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苏克贝尔SUK BELL 15417871

阅读:30954 2023-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利强 委托代理人:河南华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祥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43033号《关于第15417871号“苏克贝尔SUK BEL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26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利强

  委托代理人:河南华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祥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43033号《关于第15417871号“苏克贝尔SUK BEL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26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58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综合考虑陈利强在行政阶段及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其中,商标许可协议显示陈利强于2016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6日期间授权炜明公司使用诉争商标;油漆供应合同及货品销售单显示炜明公司曾向案外主体销售“苏克贝尔 SUK BELL”牌汽车修补漆,与之对应的发票可佐证前述合同实际得以履行。此外,陈利强还提交了炜明公司向其他主体销售涂料、油漆等货物相关销售合同及发票,以及产品外包装标识有“SUK BELL”或“苏克贝尔”字样的实物图片、微信截图等证据。虽然诉争商标由文字“SUK BELL”与“苏克贝尔”上下排列组成,而在案证据显示的多为文字“SUK BELL”或“苏克贝尔”单独使用,但是考虑到陈利强的实际使用方式并未改变诉争商标的显著特征,且在指定期间内陈利强与炜明公司名下并无其他包含“SUK BELL”或“苏克贝尔”文字的商标,因此,上述商标使用行为可以视为系对诉争商标的使用。综上,可以认定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陈利强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涂料(油漆);油漆;漆”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鉴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稀释剂;运载工具底盘底漆;油漆粘合剂;油漆催干剂;稀料;天那水”商品与“涂料(油漆);油漆;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亦可予以维持。但是,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防锈制剂”商品与“涂料(油漆);油漆;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且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类似群组,不构成类似商品;同时,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金属防锈制剂”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故诉争商标在“金属防锈制剂”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审法院认定存有不当,应予纠正。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对本案重新审理如下:

  申请人因第15417871号“苏克贝尔SUK BEL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4400号决定,于2021年06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11月23日至2020年11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品牌在持续使用中,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良好口碑,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许可使用协议;2、2019年苏克贝尔油漆供应合同;3、销售发票;4、货品销售单。

  经调取证据,除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外,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5、品牌授权书;6、货品销售合同;7、产品标签及实物图片;8、宣传海报。

  我局将上述证据材料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9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油漆稀释剂;运载工具底盘底漆;油漆粘合剂;涂料(油漆);油漆催干剂;漆;金属防锈制剂;稀料;天那水”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油漆、运载工具底盘底漆”等全部核定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我局对郑州炜明商贸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

  油漆供应合同及货品销售单显示被许可人郑州炜明商贸有限公司曾向案外主体销售“苏克贝尔 SUK BELL”牌汽车修补漆,与之对应的发票可佐证前述合同实际得以履行。此外,陈利强还提交了被许可人向其他主体销售涂料、油漆等货物相关销售合同及发票,以及产品外包装标识有“SUK BELL”或“苏克贝尔”字样的实物图片、微信截图等证据。结合相关的宣传海报,我局认为,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内对复审商标在”涂料(油漆)、油漆、漆“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稀释剂;运载工具底盘底漆;油漆粘合剂;油漆催干剂;稀料;天那水”商品与“涂料(油漆);油漆;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复审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亦可予以维持。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防锈制剂”商品与“涂料(油漆);油漆;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同时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金属防锈制剂”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金属防锈制剂”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金属防锈制剂”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8日

本文《关于第15417871号“苏克贝尔SUK BEL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苏克贝尔SUK BELL 1541787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18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