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83598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图形 35835980

阅读:115408 2020-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裕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裕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583598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

  异议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裕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裕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583598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蜂蜜;甜食”、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商品及服务上。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异议人在第35类服务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被异议商标提出了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45018号“K”、第19972384号“K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点击付费广告;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技术展览;商业中介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83598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583598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图形 3583598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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