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雅培糖尿病护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智元物联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培糖尿病护理公司对被异议人智元物联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1731729A号“LIBRE HO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IBRE HOME”指定使用于第9类“家用遥控器;热调节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80710号和第27880710A号的“LIBRE”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数字标牌;网络通讯设备;电线;报警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热调节装置;防盗报警器;电子防盗装置;摄像机;无线电设备;遥控装置;烟雾探测器;家用遥控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其它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731729A号“LIBRE HOME”商标在“热调节装置;防盗报警器;电子防盗装置;摄像机;无线电设备;遥控装置;烟雾探测器;家用遥控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