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891350号“泰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泰鑫 68891350

阅读:120372 2023-1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德清泰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91350号“泰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0901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6201号“泰鑫Tisina及图”商标(以…

  申请人:德清泰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91350号“泰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0901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6201号“泰鑫Tisi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04872号“XINTAI鑫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0901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关于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仅限于除0901群组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为便于评述,下文我局将这些商品称为“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86995号“金泰鑫JINTAIXIN”商标、第3364397号“鑫泰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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