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肃新东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诚企服(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39673号“药企盈供应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药企盈供应链”是申请人主打系列商标,是基于客观事实的如实描述,不具有任何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未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药企盈供应链”使用在其指定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