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哈格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73930号“ARCHIVE BO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01585号“ARCHIVE BOLD”商标在异议程序中已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