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史密斯控股(英国)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万邦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异议人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史密斯控股(英国)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0期《商标公告》第35652856号“AOSHIX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OSHIXI”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燃烧器保养与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14992号“AO史密斯”,第6045354号、第8041336号“史密斯A.O.SMITH”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热水器;热水器专用部件”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热水器”上的第1114992号“AO史密斯”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在整体外观上与异议人商标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加之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燃烧器保养与修理;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热水器商品在销售渠道、服务对象等方面关联密切,因此若准予其注册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652856号“AOSHIX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