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熟市梅李镇匠皓日用百货商行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对第55741189号“贵典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0710897号“贵典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三、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所获荣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威士忌;含水果酒精饮料;白酒;青稞酒;黄酒;烧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果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烈酒)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鸡尾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清酒;食用酒精;烧酒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贵典礼”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贵典 ”,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既未明确提出其享有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它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亦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四、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