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36578号“EITES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EITEST 1736578

阅读:115424 2023-1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AB生物梅里埃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积水医疗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36578号“EITES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350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AB生物梅里埃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积水医疗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36578号“EITES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350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其在2019年03月22日至2022年03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转让公告、日本商标注册信息;2、医疗器械注册证、查询截图等;3、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盒图片、产品图片;4、账单、发票;5、相关宣传报道;6、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广告样图;7、供给合同及摘译;8、授权使用声明;9、进口货物报关单、航空运单、包装清单、出口许可通知书、委托书、买卖基本合同补充协议等。被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基本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对于撤销案件审理阶段的证据,我局不再一一列举。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证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域名信息查询截图;2、积水医疗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官网截图;3、积水医疗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企业信息;4、积水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中国官网截图(未交换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卫材株式会社于2001年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2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诊断制剂商品上。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18年8月13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积水医疗株式会社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9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销售了医用制剂商品。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并综合考虑证据3、6中产品照片、广告样图均显示有复审商标之事实,我局认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具有在医用制剂商品上积极使用和保护复审商标的意图,其实际使用行为能够使复审商标在相关商品上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诊断制剂商品与医用制剂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医用诊断制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申请人关于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的质疑缺乏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

本文《关于第1736578号“EITES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EITEST 173657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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