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396060号“小门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门卫 65396060

阅读:92839 2023-1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巨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96060号“小门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小门卫”属于臆造词汇,整体引申含义为“申请人寻求具有窍门的诀窍和方式,希望突破自身障碍与重重关卡”,具备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

  申请人:深圳市巨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96060号“小门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小门卫”属于臆造词汇,整体引申含义为“申请人寻求具有窍门的诀窍和方式,希望突破自身障碍与重重关卡”,具备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2、申请人的第41478776号“小门卫”商标已经在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上获准注册。且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显著特征得到进一步加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由文字“小门卫”构成,该文字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守门的警卫”,其注册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三、申请人商标相互独立,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

本文《关于第65396060号“小门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门卫 6539606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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