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贾占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鑫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融生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潮州市信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对第28352180号“诞生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文字“诞生地”意为“出生地”、“产地”,争议商标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同时,争议商标亦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所独创,其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且争议商标已经实际使用等,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被申请人获得的相关荣誉证书;
2、相关包含“诞生地”文字的商标图样;
3、相关展会现场照片若干;
4、相关商标列表;
5、欧盟注册证书;
6、相关葡萄酒瓶、瓶塞照片以及其他材料。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7日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18年12月7日被核准注册。
2、申请人于本案中未提交证据用于支持其主张。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8年12月7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诞生地”的文字本身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尚无证明表明以“诞生地”文字作商标会产生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此外,亦且尚无证明表明以“诞生地”文字作商标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