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凤台县日福面粉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甘肃西域之窗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对第21566145号“羊春白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935020号“阳春白雪 YANGCHUNBAIX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羊春白雪”是对成语“阳春白雪”的不规范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阳春白雪”的释义;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3、相关商标档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在第30类面粉;咖啡等十项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17年11月28日被核准注册。
2、申请人于2010年12月9日在第30类面粉等商品上提出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2011年12月21日被核准注册,该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2月20日。
3、“阳春白雪”为汉语成语,通常用于泛指高雅的文学艺术。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7年11月28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羊春白雪”与引证商标中的“阳春白雪”文字相比较,二者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淆,上述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面粉;薄烤饼;方便粉丝;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面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面粉等四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面粉等四项商品以外的咖啡等其余六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咖啡等六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鉴于“阳春白雪”为汉语成语,而争议商标“羊春白雪”系对上述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其作为商标进行使用易使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对相关成语产生错误的认知,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故争议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应予宣告无效。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