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泽海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吉林长白山食健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471235号“食健客 CIGIK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07581号决定,于2023年03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5月31日至2022年05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1.新鲜蔬菜;2.食用鲜花;3.鲜食用菌”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拼多多、淘宝、抖音、微博及微商等线上渠道和线下零售商店的方式销售了复审商标的鲜花、食用菌等农产品,其定制和印刷了复审商标的产品包装,利用客户的口碑宣传推广。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一直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包装印刷服务合同》;
2、检测报告;
3、门店及产品照片;
4、线上平台店铺图片及微商微信朋友圈截图;
5、部分开具的发票;
6、天猫旗舰店及拼多多平台后台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双枪(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07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02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1类活动物、新鲜蔬菜、食用鲜花、鲜食用菌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标经核准由上海双枪(集团)有限公司转让至林文清,后经林文清转让至本案申请人。目前该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在新鲜蔬菜、食用鲜花、鲜食用菌商品上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包装印刷服务合同》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无对应交易记录及发票佐证。证据2的检测报告不足以证明标示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已于市场上实际流通使用。证据3、4的门店及产品照片、线上平台店铺图片及微商微信朋友圈截图均属于申请人的自制证据。证据5的发票无对应合同,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显示的商品不属于本案复审商品。证据6的天猫旗舰店截图未显示申请人,拼多多平台后台截图未显示申请人及复审商标,且上述截图属于自制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新鲜蔬菜、食用鲜花、鲜食用菌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