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通赛莱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科创辉达科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212466号“HUA 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1265号决定,于2023年03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形式发票、装箱单、包装图片、产品图片、荣誉证书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4日至2022年11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浴帘”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申请人已对复审商标长期使用,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
2、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出具的形式发票、装箱单及签订的《销售合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证据材料一致。
被申请人于规定期间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02月0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1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浴帘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宣传使用图片属于其自制证据。证据2中的形式发票、装箱单亦属于申请人的自制证据,发票及装箱单未显示复审商标,且《销售合同》为复印件,与上述发票及装箱单未形成对应关系。在无交易凭证及报关单等其他贸易往来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该部分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