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方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霍冠雄
申请人因第29102227号“新方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14015号决定,于2023年03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9年7月4日至2022年7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投资界报道中国股权投资机构年度排名、方源资本获得的部分荣誉;
2、网络媒体关于方源资本交易业务的报道;
3、报纸、期刊材料统计及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新方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9年5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2021年7月27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7月4日至2022年7月3日期间,于核定使用的“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非本案复审商标“新方源”在指定“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且显示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