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康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77321号“Hill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05408号“HiLeia”商标、第53802052号“HiLeia”商标、第53817105号“HiLei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具有特殊的含义,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性,不会造成相关群众的混淆或误认,且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及时间精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Hillio”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HiLeia”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豆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腌制蔬菜、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