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37546号“率土之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39847号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并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
申请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37546号“率土之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39847号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并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