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炫动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50252号“哈哈炫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2337号商标、第56164886号商标、第11339762号商标、第70896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