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美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美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2769588号“ROYAL DS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ROYAL DSM”,指定使用于第9类“智能手机;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平板电脑”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991629号“DSM”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航海,勘测,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调节(检验)的用具及其仪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DSM”,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可判为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智能手机;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特点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769588号“ROYAL DSM”商标在“智能手机;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