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朗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朗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4845655号“抖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优”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录音装置;测量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第29139212号“抖友”、第28430281号、第28969333号“抖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测量器械和仪器”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845655号“抖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