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纽逊玛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纽逊玛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3544754号“金戈斗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戈斗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甜食(糖果);糖蜜;人食用的加工过的早餐谷物食品;甜食;谷类制品;佐料(调味品);酵母”等。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第4894150号“金戈”商标、第31810306号“金戈挺你”商标、第29825424号“金戈哥”商标和第18375676号“金戈”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5类“人用药;原料药;医用诊断制剂;药用胶囊;医用营养品;空气净化制剂;兽医用药;医用敷料;牙填料”、第30类“咖啡;糖;蜂蜜;方便米饭;面条;食用豆粉;土豆粉;冰淇淋;食盐;酵母;食用芳香剂”等。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544754号“金戈斗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