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武林那达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武林那达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4264196号“蒙谷红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蒙谷红运”,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水(饮料);果汁;软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44929号、第7893297号“红运”、第14450691号“红运 H1 GUJINGGONGJI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黄酒;烧酒;蒸馏饮料;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抄袭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264196号“蒙谷红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