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898862号“盛和六合大牌档”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盛和六合大牌档 31898862

阅读:154461 2020-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艮军 异议人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艮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8期《商标公告》第31898862号“盛和六合大牌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

  异议人: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艮军

  异议人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艮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8期《商标公告》第31898862号“盛和六合大牌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盛和六合大牌档”,指定使用于第42类“自助餐厅;旅馆预订;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08805号、第10887721号“大牌档”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的“自助食堂;餐厅;自助餐馆”、第43类“备办宴席;饭店;自助餐馆”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898862号“盛和六合大牌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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