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御玖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御玖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0期《商标公告》第35506365号“年亳井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年亳井贡”,指定使用于第33类“食用酒精;烧酒(烈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00110号“井贡”、第7045126号“古井贡”、第872846号“古井贡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利口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文字“井贡”,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可判为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用于“白酒”商品上的“古井贡酒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就异议人商标是否给予《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在先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506365号“年亳井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