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海科(平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河北悦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日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科(平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悦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25748252号“悦源C@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悦源C@R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9类“运载工具(车辆)出租;司机服务;商品包装;运输;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船运货物;汽车运输;货物贮存;车辆共享服务;旅行预订”服务项目上,与异议人引证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注册的第9563526号“CAR及图”商标等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服务项目上注册和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抄袭、复制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5748252号“悦源C@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