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25117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图形 33251172

阅读:118100 2020-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古镇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古镇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325117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古镇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古镇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325117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米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白酒;蒸馏饮料;黄酒;烧酒;开胃酒;蜂蜜酒;含酒精的水果鸡尾酒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493467号“古井贡及图”商标、第8164765号“古井贡及图”商标和第1421039号“古井贡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葡萄酒;苹果酒;杜松子酒;黄酒;白兰地酒;威士忌酒;米酒;果酒(含酒精);梨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表现方式、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25117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325117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图形 332511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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