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377664号“中财万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中财万鑫 33377664

阅读:110811 2020-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霖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卓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3377664号“中财万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

  异议人: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霖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卓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3377664号“中财万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财万鑫”指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水管;非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用塑料管;塑钢门窗;铝塑复合管;混凝土建筑构件;水泥管;石膏板;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广告栏”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1069336号“中财ZHONGCAI”、第23664971号“中财”商标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建筑用塑料管、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的“中财ZHONGCAI”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曾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差别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模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377664号“中财万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3377664号“中财万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中财万鑫 3337766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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