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608220号“HAZE”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HAZE 35608220

阅读:192671 2020-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哈蔡特沃克霍曼泽维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泽曦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哈蔡特沃克霍曼泽维有限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泽曦贸易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晞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0期《商标公告》第35608220号“HAZ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

  异议人:哈蔡特沃克霍曼泽维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泽曦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哈蔡特沃克霍曼泽维有限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泽曦贸易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晞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0期《商标公告》第35608220号“HAZ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Z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镜子(玻璃镜);办公家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G756734号“HAZET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工具柜子(非金属制品);工具箱(非金属制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办公家具;非金属筐”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不易区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别较大,不属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未提交其使用商号“HAZET”的证据,故该主张不成立。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608220号“HAZE”商标在“办公家具;非金属筐”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5608220号“HAZE”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HAZE 3560822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5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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