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普睿司曼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诚
异议人普睿司曼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陈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3期《商标公告》第35167227A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9类“量具;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6538120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缆;光缆”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经异议人持续使用与宣传,其引证商标已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主要构图要素、图形整体视觉效果高度近似,经查,被异议人还另申请了“TVB及图”、“STAR BATMAN”、“CENERAI”等商标,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167227A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