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唯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27578号“新电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7172号“ET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至2022年10月20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63482号“大希科技DXELECTRONICTR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权至2023年8月6日,至本案审理时,处于商标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引证商标三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0110号“SONLEX及图”商标(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