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背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84092号“你好未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92864号“你好未来”商标、第21193465号“你好未来”商标、第39976748号“ Hello future”商标、第41359200号“HI FUTURE”商标、第57397669号“你好未来”商标、国际注册第1649316号“Hifu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具有独创性的标识,不会缺乏显著性。三、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在销售区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你好未来”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四、六“HELLO FUTURE”、“HI FUTURE”在含义上对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牛奶制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肉、鱼(非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你好未来”为日常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