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433153号“董子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董子初 30433153

阅读:129164 2020-09-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滨海昌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达人说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滨海昌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达人说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0433153号“董子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异议人:滨海昌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达人说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滨海昌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达人说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0433153号“董子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董子初”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283106号和第13765133号“子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精油”等、第5类“维生素制剂;鱼肝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765422号和第19209116号“子初”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内容、形式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9283106号“子初”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对于异议人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433153号“董子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0433153号“董子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董子初 3043315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59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