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622918号“美心家美”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美心家美 30622918

阅读:98435 2020-09-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董红旗 委托代理人:河北太阳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董红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0622918号“美心家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

  异议人: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董红旗

  委托代理人:河北太阳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董红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0622918号“美心家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心家美”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75671号“美心·家美MEXI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42780号“美心”、第24883653号“美心·辰希MEIXIN DAWNRIS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市场分析;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美心”系列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美心”,整体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防盗门”等商品上的第717802号“美心及图”商标虽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且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字号权,但是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将“美心”、“美心家美”字号用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所属行业内且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字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上述异议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622918号“美心家美”商标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0622918号“美心家美”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美心家美 3062291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59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