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429188号“百帝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百帝芙 29429188

阅读:167103 2020-09-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彼特伯格酿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百洋诚创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铭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彼特伯格酿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百洋诚创医药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29429188号“百帝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异议人:彼特伯格酿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百洋诚创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铭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彼特伯格酿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百洋诚创医药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29429188号“百帝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帝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饮料香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81368号“百帝王”商标和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06014号“百帝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糖浆以及其他制作饮料用制剂”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429188号“百帝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29429188号“百帝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百帝芙 2942918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5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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