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梦想德玛托劳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伙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潍坊石原里美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44034081号“oecur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同时,被申请人具体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囤积商标的一贯恶意,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易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OXECURE”百度检索结果;
2、申请人商标域外注册证据;
3、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10日申请,于202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清洁制剂商品上。
2、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诸如第42605501号“saeko”商标、第42599957号“SVELTY”商标、第42667756号“verdio”商标、第43966163号“小松奈菜”商标、第44034083号“化妆品 Cher-Couleur及图”商标、第45579263号“领航网校 LINKING YOUR DREAMS及图”商标等168件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商品上其已有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网络搜索结果截图及域外注册证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将与争议商标相同的标识用在化妆品商品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上述标识相同,系对申请人上述标识的复制。加之经我局查明事实2及申请人提交的网页截图等证据可以,被申请人在不同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诸如“saeko”、“SVELTY”、“verdio”、“小松奈菜”、“化妆品 Cher-Couleur及图”、“领航网校 LINKING YOUR DREAMS及图”等160余件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具有一定独创性或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姓名相近,被申请人注册上述商标难谓巧合,加之被申请人亦未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这种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商标、姓名相近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