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耐适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臣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11618号“耐适苏打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471428号“耐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041953号“耐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已变更为广东耐适饮料有限公司,即申请人,故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阻碍。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其指定的“啤酒;水(饮料);能量饮料(无酒精饮料);果汁;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软饮料;豆类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九项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仅针对申请商标在“苏打水”一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提起复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苏打水”一项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苏打水”一项复审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变更证明与变更公告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已变更为广东耐适饮料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而申请人明确放弃对除“苏打水”以外的其他商品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苏打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