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建超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55089号“GP CRAF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403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65952号“GP 时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066015号“GP FASH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367878号“GODFREY PHILLIPS G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GP”,整体视觉效果具有关联性;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