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534379号“创兴达商砼 CHUANGXINGDA CONCRETE CX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创兴达商砼 CHUANGXINGDA CONCRETE CXD及图 68534379

阅读:79528 2023-1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惠州市创兴达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深度资讯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34379号“创兴达商砼 CHUANGXINGDA CONCRETE CX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83448号“GXD及图”商标(以…

  申请人:惠州市创兴达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深度资讯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34379号“创兴达商砼 CHUANGXINGDA CONCRETE CX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83448号“GX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CXD及图”与引证商标“GXD及图”视觉效果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混凝土墙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混凝土建筑构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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