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蜜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对第53256385号“爱斯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5865462号“爱施蓓 LOVIN'KI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相关在先案例;
2、被申请人官方公众号的企业及品牌介绍资料;
3、爱施蓓百度搜索结果页面;
4、相关在先案例;
5—9、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资料、申请人介绍、所获荣誉、参与公益活动资料、社会责任报告;
10—13、“爱施蓓”系列产品的产品图片、网络销售页面、发票、媒体报道、宣传页面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1年01月2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真菌剂”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5类“护肤药剂”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杀真菌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护肤药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爱斯蓓”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爱施蓓”仅相差一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