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回敬琦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78254号“三公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完全具备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商标信息、使用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三公分”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识别作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