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144654号“先山正东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先山正东达 64144654

阅读:138783 2023-1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跃男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对第64144654号“先山正东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902679号“先正达”商标、第33934380号“先正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

  申请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跃男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对第64144654号“先山正东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902679号“先正达”商标、第33934380号“先正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抄袭申请人在先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介绍、公司照片、媒体报道、商标注册情况、授权声明、排名情况、所获荣誉、国家图书馆相关检索报告、产品及包装图片、推广照片、参展信息、相关判决书、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2年04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化肥”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肥”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先山正东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先正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

本文《关于第64144654号“先山正东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先山正东达 6414465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5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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