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上城周氏水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9500254号“周氏有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2346号、第918786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周氏”,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猪肉食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