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678129号“闽北正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闽北正岩 69678129

阅读:100715 2023-1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许智祥 委托代理人:福建沈海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78129号“闽北正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242476号商标、第40826675号商标、第23515709号商标、第10898037号商标、第…

  申请人:许智祥

  委托代理人:福建沈海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78129号“闽北正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242476号商标、第40826675号商标、第23515709号商标、第10898037号商标、第5198025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处于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有“闽北”,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虽处于宽展期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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